1)起诉状_满愿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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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:梅莲可迪休拜卡,女,创世历1003年净之月19日出生,南城城主。

  被告:维烈,男,疑为“血魔”,年龄不明,西城贝姆特属下。

  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六座要塞重建及维修费用,人员抚恤金总计8千万金币;

  2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;

  3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  事实与理由:

  创世历1037年净之月,在西城卑鄙的发起对南城的侵略中,一名红色头发,头戴“精灵之眼”的貌似二十多岁的青年男子,以“陨石群落术”损毁了肯格、诺雷等六座要塞,其中肯格要塞全毁,全城化为焦土,另外五座要塞城墙遭到严重破坏。由此导致南城部队在灰水河惨败,牺牲了两位军团长和两万多名士兵,并与西城签订了丧权辱国的《灰水河条约》,将凡尔加平原系数割让给了西城。据亲自参与抵抗西城侵略的凯依将军及南城数名士兵指证,其中用禁咒摧毁六座要塞的罪魁祸首就是自称维烈,当时在贝姆特手下担任会计的红发男性。维烈助纣为虐、为虎作伥,在西城对南城的侵略中担任破坏的主要任务,犯下纵火、屠城、屠杀平民、破坏城墙等数项重大罪行。上述事实有凯依将军及南城士兵多人的证人证言,肯格要塞现场图,诺雷等五座要塞现场照片,及宫廷术士鉴定书为证。综上,维烈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足以认定。

  原告认为,被告维烈纵火、毁城、屠杀平民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、一百一十五、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特向魔导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依法惩处。

  此致

  魔导国最高人民法院

  具状人:梅莲可迪休拜卡

  创世历1038年

  委托代理人:蕾雪

  法利恩罗塞

  答辩状

  答辩人:维烈塞浦路斯,男,年龄不祥(自己都忘了),职业不明

  答辩人现就梅莲可诉其故意杀人,纵火一案,提出答辩如下:

  答辩人对原告所指控之罪行一概不予承认。人在战场,身不由己,不是你死,就是我亡,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。被答辩人要以战争罪审判答辩人,等被答辩人灭了西城再说。

  如今西城与南城已签署停战协议,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既无事实理由,也无法律依据,请法庭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,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此致

  魔导国最高人民法院

  答辩人:维烈塞浦路斯

  创世历1038年

  委托代理人:吉西安凯曼

  杨阳

  地点:中城最高法庭

  审判长:拉克西丝

  代理审判员:莉莉安娜蒂明克德修普克鲁索怀恩

  书记员:雷瑟克尤耶

  原告:梅莲可迪休拜卡

  委托代理人:蕾雪

  法利恩罗塞

  被告:维烈塞浦路斯

  委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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